lljs688 发表于 2016-12-25 19:21

招财宝“萝生门”背后:是“垃圾债”,更是P2P?

在接连出现兑付危机之后,招财宝的问题越来越明显:风险提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完整、误导销售,产品属性模糊导致的各方踢皮球。在近期一连串“债市危机”之后,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垃圾债”可能是一颗人们尚未清楚认知的“炸弹”,不知道何时以何种威力爆破……12月20日,招财宝发布公告称,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和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分别发行的“侨兴电讯第一期至第七期”和“侨兴电信第一期至第七期”私募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两家企业各发行两年期私募债券5亿元,分别本息5.73亿元,两家本息合计11.46亿元,年化利率为7.3%。目前,已经到期的债券共计3.12亿元。由于两家企业表示表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预计尚未到期的债券也存在违约风险。之后,券商中国爆出招财宝3亿坏账事件中疑似存在“萝卜章”。浙商保险拿着“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开具的保函,找到广发银行实施反担保赔偿请求时,广发银行验证发现该保函为假,立即报了案。然而,根据法律专家解释,无论广发的保函真假,浙商财险都应该对投资人进行赔付。浙商财险赔付完成之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再让广发履约保函,如果广发不承认保函,那浙商财险和广发之间可以再诉诸司法途径,判定责任,这个责任无论如何,不应该是投资人来背。“垃圾债”如何洗白?目前看来要为“侨兴债”兜底的浙商财险,事实上正是“垃圾债”洗白的重要一环。有分析师告诉媒体,“企业愿意(承担)超过7%以上利率,一般都是其他融资渠道都不通畅了”。这可能意味着该企业的“债券”存在极高风险。另有业内人士表示,“这类私募债被市场称为垃圾债,连非标产品都算不上。备案后的非标准化投资产品才能叫非标。这类场外私募债是垃圾(债)。”而将这类高风险产品包装成“中低风险”产品在互联网金融平台上公开销售的秘密,就在于区域性股权中心和第三方担保的引进。所谓区域性股权市场(名称一般为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是由省政府负责监管、是区别于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市场之外的资本市场板块,俗称“四板市场”。一般由券商、产权交易所、城投公司等入股成立,主管单位一般为当地的金融办和发改委,并非证监会主管。对于真正的私募债,证券法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必须由券商进行尽职调查,由发行人先向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预审。交易所预审通过后,发行人向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然而,在粤交所这样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并不是按私募债发行规则,门槛极低,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要求,只需由“推荐商”向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对报送材料只进行完备性审核,不对材料具体内容做实质性审核。由于地方交易所没有做“实质性审核”,也没有评级,要让产品看上去更安全,就需要平台把关和“保险”。如果没有“保险”,这类垃圾债产品的风险就直接暴露给投资者,所以参与发行的各方往往就引进担保和第三方增信机构的“双重担保”。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而浙商财险这样的财险公司之所以承接保证保险,是因为保费可观,“这类业务费率大概能到担保额的3-4%,具体每个产品不一样”。在引进了“双重担保”之后,“垃圾债”完成了第二轮“洗白”,成了“标准化”产品。根据现行法律,私募产品持有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互联网平台将将私募债拆分为多期进行销售,销售的仍属于一个产品,多期投资者人数相并往往远远超过200人,存在变相突破私募债发行人数限制的问题。此前,已有媒体长期质疑招财宝是“变相P2P”。据报道,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互联网金融项目负责人谭鸿表示,招财宝的个人贷和企业贷的本质是带担保的P2P业务,根据“行为监管”的思路,应该被划为P2P网贷业务的监管范畴。尤其是其中招财宝标榜的“变现”功能,实质上是“个人贷”:用户基于自己在招财宝平台持有的指定理财资产数据发布借款申请,其他用户通过招财宝平台购买或预约购买该笔借款后,实质是将相应资金出借给变现发起人,从而满足变现申请人获得现金的需求。在接连出现兑付危机之后,招财宝的问题越来越明显:风险提示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完整、误导销售,产品属性模糊导致的各方踢皮球。在近期一连串“债市危机”之后,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垃圾债”可能是一颗人们尚未清楚认知的“炸弹”,不知道何时以何种威力爆破……

闻人 发表于 2016-12-25 20:47

谢谢楼主分享!!!

bh627630 发表于 2016-12-25 22:09

谢谢楼主的分享

bh627630 发表于 2016-12-25 23:11

谢谢楼主分享。。。。

wuxg9998 发表于 2016-12-26 08:25

招财宝的问题越来越明显

hyr888 发表于 2016-12-26 09:08

谢谢楼主分享

13943883591 发表于 2016-12-26 09:56

谢谢楼主分享!

jun0feng 发表于 2016-12-27 15:20


谢谢楼主分享

动力在线 发表于 2017-2-16 10:33

谢谢楼主分享!

fw_dsp 发表于 2017-2-16 12:38

谢谢分享!

auto 发表于 2017-11-20 01:32

感谢老师分享!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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