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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改完善纪律处分、复核及听证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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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4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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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改完善纪律处分、复核及听证相关规则
  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修改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核实施办法》(简称《复核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简称《纪律处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简称《听证细则》)三项业务规则,于2019年10月11日正式发布实施。
  本次联动修改三项基础制度具有三方面的意义:一是顺应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的监管要求,为相关自律管理措施的实施提供基础制度保障。二是扩大内部救济程序的覆盖面,给监管对象充分的申辩空间,使其程序和实体权利得到有效保护。三是根据实践经验完善相关程序规范,进一步提升相关制度的运行效率及程序公正性。
  本次三项业务规则的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是完善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自律管理措施和程序。与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相衔接,增加了暂不接受发行人、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文件的纪律处分,并将其纳入听证和复核范围;将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存托凭证持有人等纳入监管对象范围等。
  二是扩大复核和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除科创板相关纪律处分外,还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不同意主动终止上市的决定、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的纪律处分决定等纳入复核和听证范围,使监管对象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是完善纪律处分、复核和听证相关程序安排。根据自律监管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纪律处分和复核参审委员人数、会议议程、处理时限等程序安排;明确影响较大的监管措施可由上交所监管部门提交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提升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增加自律监管相关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提高送达效率;完善听证受理及提交申辩意见的具体程序规定等。
  《复核办法》《纪律处分办法》《听证细则》发布实施后,上交所将在自律管理工作中予以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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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4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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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4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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