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胜进, 发表于 2012-8-31 21:11

河南公司采购地沟油制药 正大集团齐鲁制药涉案

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件揭开惊天秘密:在持续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健康元全资子公司采购1.45亿元地沟油用于生产7-ACA,而这批产品作为抗生素的中间体,已广泛流向医药市场。   早报记者 葛熔金
  昨日有媒体报道,根据公安机关侦查,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80.SH,下简称“健康元”)全资子公司——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涉嫌采购地沟油制药,并“用于生产制药原料”。宁波市中院于近日开庭审理的全国首例特大地沟油案件,揭开了健康元的这一惊天秘密。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采用餐厨废弃油为原料提炼劣质成品油,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在明知上述情况下,以明显低于正常豆油的价格大量购入劣质成品油,并将“地沟油”和正常豆油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勾兑,再销售给焦作健康元等多家企业。
  该报道称,在持续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健康元全资子公司采购1.45亿元地沟油用于生产7-ACA,而这批产品作为抗生素的中间体,已广泛流向医药市场。  正大集团承认用问题油
  据早报记者了解,检方在起诉书中指控,2010年初至2011年7月,河惠康油脂有限公司(下简称“河南惠康”)将从格林公司(即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所购的用餐厨废弃油为原料提炼的劣质成品油和正常豆油勾兑,将勾兑过的豆油以“正常豆油”名义销售给河南牧鹤饲料有限公司、山东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山西正大有限公司、襄樊正大有限公司等50余家饲料企业,销售总量1.3715万吨,销售金额1.54094亿余元。
  公开资料显示,正大集团是泰籍华人创办的知名跨国企业,在中国以外称Charoen Pokphand Group(卜蜂集团)。正大集团在中国投资近60亿美元,设立企业200多家,年销售额超过500亿元人民币。早报记者从正大集团官方网站获悉,山西正大、襄樊正大均为其下属公司。
  早报记者拿到的一份更加详尽的材料显示,正大集团旗下有6家子公司被指购入涉案的河南惠康的豆油,除上述两家,还包括陕西正大有限公司、宜昌正大有限公司、武汉正大有限公司、开封正大有限公司。
  这份材料显示,正大子公司在从河南惠康进油时都经品管部取样化验,使用中没有发现质量问题。只有开封正大有限公司品管部在2011年2、3月发现河南惠康的豆油可能掺假,之后不再采购。
  早报记者昨日致电正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一名女员工称,“经向山西正大、襄樊正大了解,这两个厂家与河南惠康有过合作关系,从河南惠康进了豆油,后来在检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就停止了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齐鲁制药子公司涉案
  此次地沟油案件中,还牵出另一些涉嫌使用“勾兑豆油”的制药企业,包括齐鲁制药有限公司旗下的山东齐发药业有限公司、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
  有关材料显示,于海波2006年10月注册成立济南千门商贸中心,主要销售豆油;后与他人以亲属名义注册成立济南大中粮油有限公司,经营包装、散装食品。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多次从济南发达油脂工业公司、济南格林生物有限公司购进用泔水油生产的地沟油,总价值51504603.2元,并将豆油和地沟油按10∶1、10∶3、10∶4不等的比例掺杂,销售给山东齐发药业有限公司、齐鲁制药(内蒙古)有限公司以及山东倚天药业有限公司,计32628吨,价值2.8亿余元。
  据记者了解,警方曾抽取22个样本送往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中心检测。结果显示,5个样本检出致癌物多环芳类物质;7个样本的酸价超标,2个样本的过氧化值超标;13个样本的胆固醇含量过高;8个样本的电导率过高,说明油脂不纯,杂质含量高。
  “从这几家公司生产情况看,他们购入豆油的主要目的应该是用于制作抗生素药物所需的菌落培养的营养源。”一家知名制药企业的总工程师昨日告诉早报记者,抗生素菌落培养的营养源主要由豆油、葡萄糖、骨粉等原料构成,如青霉素、阿维菌素等。
  “如果在营养源的豆油中掺有地沟油,一般情况下对药物的影响不大,但如果这些地沟油中含有某些易于菌类吸收的重金属成分,就会增大药物安全的风险性。”这位总工程师称。
  “现在地沟油只允许被用于制作生物柴油等动力油,在食品、药品、饲养等行业,地沟油无论以何种比例与豆油勾兑都是不允许的。”一位研究地沟油多年的高校教授表示,近几年地沟油案频发,但现在还没有一种技术能100%有效地测出食用油中是否含地沟油。但地沟油如在食用油中比例超过10%,目前检测方法的有效检测率可达到90%以上。
  昨天下午,早报记者多次致电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监办,均无人接听。
  食药监否认健康元由其监管
  7-ACA为抗生素的中间体 监管部门称其为化工品
  早报记者 黄志强
  就焦作市健康元公司涉嫌收购地沟油一事,早报记者昨日采访了当地负责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单位,但焦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均否认焦作健康元的产品属于其监管范围。
  “市政府上午已经专门就此开会,具体进展还不了解,目前焦作公司的老总正在深圳开会。”焦作市委宣传部外宣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健康元深圳总部正在开会研究,随后会通报相关情况。
  焦作市食安办刘姓工作人员称:“健康元的产品不属于食品,不在食安办监管范围,详细情况还在调查,它可能属于化工产品。”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焦作市政府已经就该事件成立了联合调查组,由一名副市长负责,食安办、质检等部门参与。
  “健康元不属于药品生产企业,它没有药品生产许可证,不属于我们监管的范围。”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早报记者。
  随后记者联系焦作市质监局,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一把手和分管领导都已经前往市政府开会。”对于健康元是否属于该局日常监管,该工作人员称“目前还不清楚”。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7-ACA作为头孢菌素关键性中间体,已成为当今国际抗生素市场的主角。而据记者调查,焦作健康元采购的地沟油正是用来生产7-ACA的。
  豆油是生产7-ACA过程中的一步,通过吸收豆油中的营养有益成分,可以养大细菌,再通过酶法生产出7-ACA中间体,焦作健康元购买的掺杂地沟油的豆油,就是用来提供所谓营养成分的。
  而2010版药典显示,关于药用辅料的豆油,具体规定为:本品系由豆科植物大豆的种子提炼制成的脂肪油。简单来说,地沟油显然不符合药用规定。
  健康元回应:对情况并不知晓,我们也是受害者
  早报讯 就子公司采购1.45亿吨劣质成品油制药,健康元昨日发布公告,称对所购大豆油中掺杂地沟油等劣质油的情况并不知晓。
  公告中称,公司同时向多家油脂生产企业采购油脂,涉事企业河南惠康油脂公司的采购价格与其他企业一致,不存在媒体报道中“采购价格低于均价”一事。
  公告强调,对于因使用惠康油脂公司提供的大豆油所生产的7-ACA产品,如出现质量问题,本公司将承担一切责任。公告中还称,涉事子公司焦作健康元的产品均检验合格,且下游企业多表示焦作健康元产品质量好于同行业。
  据中国资本证券网报道,健康元董秘邱庆丰昨日称,“不是我们向河南惠康采购地沟油,是河南惠康向格林生物采购地沟油。我们采购的是豆油,我们也是受害者。”
  依靠专项整治不可能禁绝地沟油
  宋华琳
  “地沟油”并非严格的法律学概念,近年来却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日又有与“地沟油”相关的案件曝光:山东济南格林生物能源有限公司用餐厨废弃油为原料提炼劣质成品油,河南省惠康油脂有限公司以明显低于正常豆油的价格大量购入该公司生产的劣质成品油,将此“地沟油”和正常豆油按一定比例勾兑,再销售给河南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后者将其用作制备药品的关键性中间体,从而形成售假制假的产业链。
  为何“地沟油”案件屡禁不止?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2年1月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对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1款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但在上述案件中,尚无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报道,消费者也未曾直接购买或者使用“地沟油”以及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因此很难据此令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在现实中,应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衔接机制。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切不可“以罚代刑”;公安机关也要及时立案侦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还应进一步反思的是,我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许可制度,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设定了强制性要求,等等。但要警醒的是,目前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活动,往往针对那些合法的、守法的生产经营者,如经常性地去正规的、守法的企业检查,要求其申报备案相关信息,要求其符合标准,这增加了其守法成本。
  监管部门和监管法律却并未能针对那些真正的违法者设定有效监管措施。我国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形态各异,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广泛性、离散性,制假造假行为具有复杂性、隐蔽性。目前曝光的食品安全大案要案,往往发自那些地下工厂或无证生产经营者,他们逃逸于日常监管之外。由此,违法者被查出的几率越低,法律的失效程度就越高。
  笔者素来不看好“专项整治”,在监管部门分立、监管资源紧张、违法现象滋长的背景下,固然可集中优势兵力,对“地沟油”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现象进行歼灭战,但这是治标而非治本之策。如不改变监管思路,一项“专项整治”往往被另一项“专项整治”取代,而违法现象则会“更行更远还生”。
  因此,更关键的是建立综合化、立体化的食品安全监管治理机制,特别是加强违法行为源头治理和过程治理,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对农村、城乡接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捣毁地下销售渠道。同时通过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来依法捍卫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福祉。(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东方早报

明灯远航 发表于 2012-8-31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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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灯远航 发表于 2012-8-31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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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灯远航 发表于 2012-8-31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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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搬运工 发表于 2012-9-1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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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搬运工 发表于 2012-9-1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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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柱追随者 发表于 2012-9-1 12:07

没有底限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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