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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月14日)下午,职业股民徐财源一纸诉状将证监会及主席肖钢告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其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行政诉状
原告:徐财源,男,汉族,38岁,职业:股民。
身份证号码:330323………………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钢,职务:主席。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邮编:100033联系电话:010-66210182、66210166
案由:被告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原告代表亿万股民和机构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未履行保护原告等近亿股民和机构投资者的财产权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法行为;
二、请求确认被告的行政违法行为与原告等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确认被告侵犯了原告等近亿股民和机构投资者的财产权益;
三、请求判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合法投资者,被告作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部门,其职能是“致力于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然而,由于被告的渎职和不作为,甚至是乱作为,多项措施没有全面考虑,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涉嫌犯罪,造成中国股市暴跌,让包括原告在内的中小股民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了行政违法。
被告的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一、被告多位高层重要领导因涉嫌职务犯罪和违法被查处。
单2015年被告被查的主要领导有:证监会副主席姚刚;证监会主席助理、党委委员张育军;证监会稽查总队副总队长习龙生;证监会发行部处长李志玲;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局长李量;证监会发行部处长刘书帆。这些官员严重违法违规,破坏了证券法规和交易规则,使包括原告在内的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害,酿成了罕见的股灾。有关部门对被告相关在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的查处,足以证明被告行政违法事实的存在。
二、被告高层在多个公开场发表错误言论,涉嫌诱骗投资者。
被告的特殊身份决定了被告必须谨言慎行,以监管为天职的被告主要领导如肖钢及其授权的新闻发言人等,多次在公开的重要场合发表错误言论,如2015年6月12日在中央党校的讲座摘要,关于股市,肖钢主席提出:1、改革牛理论成立;2、市场不差钱;3、实体经济越差股市越涨的判断没道理,牛市建立在政府有能力保7%的预期基础上。6月26日股灾发生后,肖钢在上海还喜笑颜开,被告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张晓军称“上周以来股市出现的较大幅度下跌,是市场前期过快上涨的自发调整,是市场自身运行规律的结果”。
以上表述,事实上严重误导了投资者,也反映了对已经发生的系统性风险故意掩盖,构成了严重行政违法。股市的暴跌,不仅损失了股民的市值几十万亿,而且严重影响了整个改革的进程,使迫中央财政筹措上万亿资金护盘。
三、被告出尔反尔,破坏规则,不讲诚信。
2015年8月14日,被告的公告[2015]21号指出:今后若干年,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不会退出,其稳定市场的职能不变,但一般不入市操作,当市场剧烈异常波动、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仍将继续以多种形式发挥维稳作用。
以上公告,给投资者如同打了一针强心剂,看看国外的救市资金,有几年甚至十几年不退出的,我们“国家队”在危难时刻的介入和表态让这些深受股灾创伤的股民们看到了一丝曙光,也拍手叫好,同时也坚定了长期持股的信念。但事实上,据了解,“国家队”在部分持股上已经出现撤离的现象,也因此造成市场的动荡;还有,被告明确表示4500点以下不启动 新股发行,但3400点时就启动了新股发行;使股民无所适从,被告出尔反尔的行为损害了政府诚信的形象和赖以执政的公信力。 四、被告未经周密部署和调研,随意推出与中国股市不相适应的错误政策,拿股市当试验场,极大地破坏了中国资本[0.00%]市场的原生态,构成了行政违法。
比如融资融券,股指期货及注册制,都不符合中国实际;具体如熔断机制,匆忙推出,匆忙停止,成为再次股灾的催化剂和导火线,被告未经周密部署和调研出台政策,构成渎职。
五、被告工作方式简单粗暴,致政策实施进退失据,构成严重违法。
许多政策措施的出台,从去年清理场外配资、两融,到打击期货市场恶意做空,到此番的熔断“测试”,屡屡彰显的是监管者的手足失措,回回付出的都是惨痛的代价!监管不作为与监管乱作为,印证了中国的证券市场的黑暗和无序。作为中小投资者的wq代表,原告曾通过原钢钒权证的维权,深切感受到被告违法且怙恶不悛:钢钒权证事件通过领导人的干预,以国资委多支付71亿余元避免了一系列恶性事件;被告作为负有监管职责的管理机构,对中国股民和上千家媒体的批评和监督熟视无睹,其不作为和乱作为,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极大的危害性。
鉴于以上事实,原告在2015年股灾发生时,于6月27日与7月20日分别向被告发函《致肖钢主席的公开信》、《股市乱世须重典——再致中国证监会的函》,请求被告并期待肖钢主席在中国股市最困难的时候,能清除违法犯罪人员,改正违法行为。但被告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也未给原告任何书面回复,构成行政不做为。直到中纪委揪出被告的内部违法份子。
故原告认为:一、被告属于国务院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行使证券市场监管的行政职能,是适格的被告。二、被告的行政不作为等违法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作为受害者之一,行使是公益诉讼权于法有据。第三、正因为监管部门是股市非法利益的最大获利者,才造成目前股市比赌场都不如;被告中不少工作人员中饱私囊,甚至参与恶意做空从中谋利,才招致天怒人愤的局面。股市的火山已形成,作为一个小股民,明知通过合法的wq路很艰辛且个人没有任何收益,原告为感谢领导人曾经对原告维权的关怀,现不自量力,依法行使公民的公益诉讼权,以期以小的行政诉讼,敲响违法监管者的丧钟,唤醒广大股民的wq意识,为社会的稳定尽绵薄之力。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出的下列诉讼:(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特起诉到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徐财源
2016年1月14日
附:
1、原告向被告递交的相关函件和邮寄送达凭证各一份
2、原告身份证、上交所深交所股东代码卡复印件各一份
3、行政诉状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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