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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不能再做大股东提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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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6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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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许晨辉)曾经的疯狂举牌将趋于冷静,险企联手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已列入保监会黑名单。1月24日,保监会正式发文表态,在股票投资方面严禁险企与关联方共同对上市公司发起收购要约,以防保险公司沦落为大股东的提款机。
  保监会1月2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做出上述规定,以防范个别公司的激进投资行为和集中风险。
  《通知》对股票投资行业做出进一步细化,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三种情形,根据持股份额变化,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例如,对占绝大部分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当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对于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方面,《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要求,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在偿付能力、股票投资能力、内控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要求。如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和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分别不得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和30%。
  著名经济学家宋清辉分析认为,“对于资产实力雄厚的大型险资影响不大,但对于那些资产较少、持股市值较大的险资将会构成不利影响”。
  除了在收购上市公司方面下达限制令外,《通知》还对保险机构投资资金做出明确规定,如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有保险专家指出,这也就是说保险机构和大股东严禁通过融资或拆借资金来投资,限制大股东能通过各种渠道将保险机构保费收入“变身”为自身的提款机,再用于其他投资。
  去年以来,保监会已就《通知》中提到的“股票投资备案制”、“股票投资比例”、“禁止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等多次征求了相关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意见。
  在宋清辉看来,保监会此次表态并非要全面否定险资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只是对于短炒投机行为进行打击。监管层加强对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重大股票投资行为的监管,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险资在二级市场的投资行为,鼓励险资进行长期的价值投资。
  据了解,2015年下半年资本市场出现大幅波动,保监会出台提高投资单一蓝筹股和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的救市政策。投资蓝筹股的比例限制可适当由30%提升至40%。
  此后,少数保险公司借机加大股票投资,频频达到举牌线,有的还通过保险资金与一致行动人联手来控制实体企业,有的还通过短进短炒获得暴利,在资本市场引起轩然大波。
  保监会在政策上还给予了足够的宽限期。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可在两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随着保险公司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目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达到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监管上限尚有较大空间。
  最让市场关注的就是,重大股票投资备案制正式落地。这也引来业内人士的质疑,收购本身就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涉及上市公司收购实行事前核准,在实操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在获得重大股票投资备案意见或上市公司收购核准文件前,不得继续增持该上市公司股票。
  另外,保监会还进一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做友好投资人,要与上市公司股东和经营层沟通。保监会还将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协调,及时通报保险机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情况。




(责任编辑: 魏京婷


发表于 2017-1-26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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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9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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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1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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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3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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