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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斩断网络“神医”黑手 专家呼吁平台强制核验“神医”身份显著标注认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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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6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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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利用“祖传秘方”“根治绝症”等话术行骗的网络“神医”卖药乱象曾一度猖獗,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威胁公众生命健康。


  多名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相关部门持续重拳打击的背景下,此类乱象有所收敛,但隐蔽性更强的新型骗局仍不时出现,治理工作须在精准识别、源头防控和跨部门协同等方面持续深化。


  “虚假宣传与广告欺诈,是‘神医’引流的核心手段。”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昭华说,以“神医”身份宣传神奇疗效、虚构故事,属于虚假宣传、虚假广告,违反广告法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要求。


  盈科北京刑民行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韩英伟补充道,利用“托儿”进行虚假交易、虚构用户评价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则称,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经营者“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等行为,均属“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神医”兜售的“神药”“秘方”绝大多数未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属于假药或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变质的药品;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


  “刑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最高可判死刑。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无期徒刑。”付昭华说。


  他提出,以“神医”身份兜售假药,目的在于非法获取消费者钱财,已经涉嫌构成诈骗罪。此外,其行为严重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可主张退货及三倍赔偿,造成健康损害的还可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受访专家指出,网络“神医”屡禁不止的核心原因在于高额利润与违法成本失衡,以及监管面临的多重挑战。


  付昭华分析,线上“神医”多为团队运作,前台“演员”成本低,经过话术培训即可上岗。一旦账号被封,可迅速更换演员或平台“复活”。


  “违法成本低且追责难度大也是主因。网络空间的分离性导致隐蔽性强,很可能出现人、货、钱分离的情况,追责难度大。”付昭华说。


  在韩英伟看来,新型引流手段变化快,平台审核机制和技术手段未能完全跟上,部分平台对商家资质审核不严。平台算法常将“神医”内容精准推送给慢性病、疑难杂症患者等群体,而普通消费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易被“古法”“秘方”等话术迷惑,加上病痛焦虑更容易上当。


  “打击‘神医’涉及市场监管、卫健、药监、网信、公安等多个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须加强,难以有效打击的原因之一在于缺乏完善的跨省、跨部门协作机制。”韩英伟说。


  受访专家指出,治理网络“神医”乱象,须平台、政府、消费者形成合力,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监管、末端惩戒”体系。


  “平台作为信息内容分发和交易撮合的关键节点,必须承担与其能力、影响力匹配的监管责任,若失职则须承担相应后果。”付昭华说,资质审核与身份核验义务是平台的首要责任,平台应对自称医生、专家、机构的账号,实施强制性的、严格的身份实名认证和专业资质审核,显著标注认证信息及资质范围。平台对商家和商品审核失职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郑宁提出,平台须对投诉举报及时响应,对违规账号及内容及时采取限流、封禁等处置措施,并对“神医”明显的诈骗话术进行关键词过滤。此外,平台应当对消费者推送反诈提示,强化风险预警。


  “相关部门须强化监管与执法。”郑宁建议,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边界与责任;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实施全链条打击摧毁犯罪网络;精准打击核心环节防止“死灰复燃”;加大处罚力度强化法律震慑,让违法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消费者要筑牢最后防线。”韩英伟提醒消费者,树立科学观念,警惕“神医”话术陷阱;认准正规渠道,核实资质信息;拒绝私域交易,防范引流陷阱;留存证据线索,依法理性维权;提升健康素养,主动获取科学知识。


(文章来源:法治日报)


发表于 2025-8-6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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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6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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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6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老郭 发表于 2025-8-6 08:51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努力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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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6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泉府上士 发表于 2025-8-6 09:05
谢谢分享,学习了。

努力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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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8-6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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