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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彼时的公募明星基金经理陈扬帆以一篇《光阴的故事》挥别兴业全球基金,高调宣布“奔私”。然而,在其创办的猛犸资产刚满周岁,旗下首只产品“光辉岁月”即将结束一年锁定期之际,陈扬帆却被爆出“随意提取业绩报酬”的丑闻,引发了私募业界的强烈震动和监管层的关注。 3月14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公告称,已对猛犸资产的业绩报酬提取情况开展自律调查。《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经多方采访了解到,尽管猛犸资产在产品净值公布和业绩报酬计提方面存在信息披露不到位的问题,但陈扬帆饱受指责的三大手法(封闭期内计提业绩报酬、使用“份额法”而非“净值法”、采用高水位法按月计提)割裂开来看,在法理上却难寻硬伤。 “这是一次合法的欺骗。”上海一家具备私募代销资质的第三方财富机构总经理林方(化名)向记者表示,猛犸事件暴露出的问题,表明监管层在私募基金净值公布、业绩计提、估值清算等领域存在明显漏洞。 “猛犸的做法太激进,但肯定不是唯一的个例。希望监管层以此事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目前私募行业在业绩提取上存在的灰色地带。”林方向本报表示。 三大手法“合法合规”却难以服众 近日有自媒体报道称,陈扬帆掌舵的猛犸资产在产品赎回封闭期内,三次在净值阶段性高点以行业内少见的“份额法”提取业绩报酬,没有用以任何形式告知持有人;而当陈扬帆提取报酬之后,赎回封闭期即将打开之时,产品净值却已经跌破面值。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在整个猛犸资产事件中,第一个引发各方争议的焦点是:产品仍然处在一年期的封闭期内,投资人持有的单笔份额会锁定12个月,期间不能办理赎回但可以继续申购,陈扬帆是否有权利计提业绩报酬? 处在丑闻暴风眼中的产品,“光辉岁月”的基金合同显示,业绩报酬计提日为委托人赎回日、分红日、清算日或业绩报酬结算日(开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称为业绩报酬计提日。若按此规定,那么“光辉岁月”在封闭期内并没有业绩报酬计提日。 但猛犸相关人士向本报记者回应时表示,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准则规定何为开放日,所以公司在与客户沟通后的合同中,对“开放日”下的定义是:“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该人士进一步解释称,“申购”和“赎回”之间是顿号,代表“或”的意思。“也就是说,在封闭期内虽然投资者没有赎回,但是只要有申购,也算开放日,管理人也可以计提业绩报酬。” 格上理财研究员梁晓丹也向记者坦言,“是否仅限于赎回开放日才提取业绩报酬,行业内目前没有统一标准。”而上海一位私募研究总监也向记者证实,在开放日,若投资人不能赎回,确实也有其他私募会按月计提业绩报酬。 可见,在现行法规下,封闭期内计提业绩报酬在合法性上并无明显瑕疵,猛犸资产对“开放日”的释义也不能称作“无理强说辞”。那么,猛犸资产采用小众的“份额法”代替“净值法”来计提业绩报酬是否妥当?公司是否有义务向投资者解释特殊计提办法? 前述私募研究总监告诉记者,“净值法”和“份额法”两种计提办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都是合规合法的,但实际中使用“份额法”的私募较少。 具体而言,“净值法”是提取业绩报酬时持有人的份额不变,扣减基金净值;而“份额法”与之相对,提取报酬时基金的净值保持不变,把持有人的份额缩减。 梁晓丹告诉记者,由于产品持有人的基金资产为单位净值和持有份额相乘,所以从根本上来说,投资者所获取的收益没有本质差别,但在感知上会有区别。 “这种缩份额的计提手法是很少见的,一般投资者也确实很少会这么细致地看合同,大家一般都是看净值,谁会想得到要专门去查份额变动。”林方表示,“既然是业内较为少见的做法,投资人看到的净值是’失真’的,那出于对投资人负责的态度,也该提醒投资者。况且之前公司也没有向投资者公布他们持有的份额是多少。” 对此,猛犸资产在3月14日的声明中解释称,“此前合同并未规定份额法的管理人告知义务。”另外,猛犸资产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公司现在认识到如果能够及时告知客户会提升客户体验,从3月1日起,客户可以从公司微信公众号上查到自己持有的份额。 除了“份额法”因小众隐蔽引起的争议,另一个让陈扬帆受到指责的问题是,猛犸资产在间隔时间不规律的三个阶段性净值高点,提取了业绩报酬,并且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投资者。而在产品封闭期即将结束,投资人即将可以赎回之时,产品净值却已经跌破了面值,2月26日的净值为0.89元。 据此前媒体报道,猛犸资产三次提取净值的时间分别为2015年7月17日,提取净值为1.12元;2015年11月19日,提取净值为1.201元;2015年12月18日,提取净值为1.2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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