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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显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并且,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华泰金融团队首席分析师罗毅认为,《条例》由国务院亲自出台,拔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范运作的战略高度。此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法律监管上一直沿用2001年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条例》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意志出发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将进一步提升基金筹集和使用方案上的审慎性,投资运作的稳健性,更利于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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