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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结构化配资杠杆:最高不超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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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 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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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下半年以来,部分信托公司将业务重点转向资本市场,同时固有资金做资本市场投资以提高利润的方式也被普遍运用。针对这一情况,银监会也对证券投资风险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针对固有资金投资,要求信托公司将自营股票交易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市价大幅下跌对资本的过渡侵蚀。

  同时针对结构化配资产品,明确限制了杠杆范围,要求控制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级:劣后级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前述人士分析,限制后的杠杆比例较目前同行的3:1有明显压缩,可能主要考虑到去年伞形信托备查以及证券投资信托涉及多起信托投资纠纷,使得监管部门对于此类业务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受到去年伞形信托整顿影响,目前股票投资信托发展依然处于低谷,而此次压缩杠杆比率或将进一步弱化信托作为证券投资发展载体。

  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则表示:“随着信托公司转型,资本市场业务占比更加提升,相比较更加擅长信用风险管理的信托行业而言,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确实有待提升,监管部门此时加强监管有较大必要。”


发表于 2016-4-1 1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这里快速回复#监管部门此时加强监管有较大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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