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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其瓦额

0405操盘策略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6-4-5 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其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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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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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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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0405操盘策略 [修改]
高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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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供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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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楼主分享,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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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精彩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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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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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精彩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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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0405操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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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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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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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向高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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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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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5 14:5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其老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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