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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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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6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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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消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今日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募集行为办法》的出台凝聚了行业智慧和社会共识,对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从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募集行为办法》首次系统地构建了一整套专业、具有操作性、适应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阶段和各类型基金差异化特点的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募集行为、塑造私募投资基金“买者自负、卖者尽责”的信托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不忘初心,方得始终。“私募”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制度基石和魅力所在。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是行业赖以存在发展的起点。建立健全“私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标准和要求,不但对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销售机构开展合规募集、坚守行业行为底线、摆脱“非法集资”魔咒至关重要,更是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切实保障和核心支撑,同样也是行业自律的标尺和准绳。

  尽管《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基金募集制度已经做了明确的原则规定和底线要求,但从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两年以来的行业治理实践中看,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缺乏可操作性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越来越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和痛点,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行业形象和社会评价受到质疑。一方面,部分募集机构合规意识淡漠,公开宣传、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售卖“飞单”、挪用募集资金等种种募集资金环节的行业乱象层出不穷、花样翻新。另一方面,私募基金募集主体与管理主体权责不清、缺乏有效的投资者风险揭示和确认机制,基于契约、自律、行政监管、司法的多元有效约束和救济机制缺失。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培育行业健康发展生态基础出发,《募集行为办法》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私募基金行业正名。《募集行为办法》的出台,恰逢其时。
发表于 2016-4-16 11:16 | 显示全部楼层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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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6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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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6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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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6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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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8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老师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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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3 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分享!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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