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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6年4月20日,安泰集团(600408)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查明,安泰集团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李某、副董事长、总经理李某、财务负责人赵某、董事会秘书郭某及其他相关董事与独立董事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截至2014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安泰集团被关联方山西新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2.20亿元;被关联方山西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截至2014年9月30日,安泰集团被关联方新泰钢铁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15.16亿元;被关联方安泰房地产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共计25.64万元。但是,在安泰集团2014年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中,未能及时、准确地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安泰集团及相关负责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行为。 对安泰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安泰集团董事长李某,副董事长、总经理李某,财务负责人赵某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安泰集团董事会秘书郭某,及其他相关董事与独立董事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决定:对安泰集团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至30万元罚款。 在上述公告中,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接受山西证监局的行政处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将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二级市场显示:2015年4月23日,安泰集团6.21元/股涨停价收盘,在2015年9月14日复牌后连续14个交易日跌停,截至10月9日最低成交价仅3.05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安泰集团股票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4年8月22日至2015年5月5日期间曾买入安泰集团股票,并2015年5月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 厉健律师提醒,符合上述索赔条件者,如果长期持有股票,只要买入均价高于3.72元,即便当前账户盈余也可以索赔,本案由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