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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小股东诉万科案庭审直击: 激辩独董资格 “回避表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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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3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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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备受市场关注的两小股东诉万科(000002.SZ)撤销“6.17董事会”决议纠纷案在深圳盐田区法院迎来庭审。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发现,双方代理律师被特别授权出席庭审,而原告两名小股东、被告万科方面均未出席。

半年前,发生在6月17日的万科董事会上,独立董事张利平回避表决问题已被股东方华润、各界专家所讨论,所争议,并一度被热议为“7/11还是7/10,这其实是道数学题”。

在12月12日的庭审上,上述问题再度成为法庭辩论焦点,原告、被告律师一来一往辩论激烈,就张利平提出回避请求,事实与理由是否存在;张利平参会时是否具备独立董事资格;张利平作为独立董事提出回避后,董事会对于原定预案的表决程序有否瑕疵等三大焦点问题进行辩论。

庭审上,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法律意见书》、深交所出具的问询函等这些披露出来的公告也被当成“证据”呈给法庭,原告、被告律师合计提供的证据共计13项。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完成之际,原被告双方沒有进行调解,法院亦沒有当庭宣判。

“回避表决”争议

“6.17董事会”堪称万科股权之争的“分水岭”,该决议导致宝万之争发展到华万之争,并引起学界、法律界大讨论。

具体导火索事件为,6月17日审议收购深地铁资产的董事会上,张利平回避表决,万科管理层认为赞成率为7/10,超过2/3,并在H股和A股发布公告称 “方案已经通过”;而此后华润明确表示反对,认为张利平应计入总投票,因此赞成率为7/11,并未超过2/3。

万科重要股东华润7月4日曾发表声明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会同北京大学企业与公司法研究中心邀请江平等国内13位权威法学专家,就董事会决议效力、一致行动人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讨。研讨的结论之一便是张利平提出回避表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及《万科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6·17董事会决议实际上并未有效形成,按照现行法的规定股东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

此番,袁、张两位小股东诉万科两案的诉讼请求则为:判令撤销2016年6月17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十二项董事会决议。

对于主张撤销的理由,原告代理律师郭捍东在庭审上指出,“张利平申请回避因涉及关联关系,依照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作出认定,同时因张利平任职的黑石集团此前已与万科发生多笔交易,张利平已成为关联董事,不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张利平应提出的是书面辞职报告,而不是回避申请,由此导致董事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严重瑕疵。”

“张利平在黑石任职(2015年7月起)期间,万科公司与黑石集团存在过两次关联交易(2015年12月、2016年6月),因此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2.1条等规定,张利平在万科的身份应当定位为关联董事,而不是独立董事。所以在6月17日万科第十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前,张利平所做的应当是辞去独立董事一职,而非会议召开之际申请回避表决。”郭捍东认为。

被告代理律师则辩论称,“张利平作出回避申请,是基于独立的商业判断,其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当日的董事会决议不存在任何程序瑕疵,也不存在公司法22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

“张利平任职的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洽购项目,万科拟收购黑石集团控制的大型商业地产平台公司,该公司具有丰富的商业物业管理经验,而万科已明确从传统的住宅开发商向‘城市配套服务商’转变,涉案董事会审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主要涉及万科在未来商业地产领域的转型,两个项目之间存在密切的商业关联。”被告代理律师称,涉案董事会审议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是否通过可能影响黑石商业收购项目的通过与否,进而对张利平的独立商业判断造成影响,因此其符合董事回避的理由。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在本案涉及的决议项目中,张利平不是关联董事。是不是关联董事要证监会、深交所、上市公司认定,因为上市公司没有认定,所以表决的项目与张利平不构成关联关系。“张利平是因为两个交易在商业上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商业冲突进而影响到其独立性,而主动提起的回避。”

庭审上,针对两方律师的意见,法院并未作出宣判,并称“原告申请法庭调取第十一次董事会议的证据另行决定”。

驳回12亿担保金诉求

记者了解到,本次庭审之前,10月9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曾举行庭前会议。本次庭审现场,盐田法院方面也对庭前会议时原告、被告的诉求做了回应。

当时原告申请万科董事会成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合议庭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没有必要通知全部董事会成员出庭作证,故不予准许”;原告申请调取万科“6.17董事会”会议记录,合议庭认为“根据今天庭审情况再决定是否调取”;另外,原告要求设立专家陪审员,合议庭表示已对合议庭成员做出安排,该项建议“不予采纳”。

值得注意的是,10月9日的庭前会议上,被告代理律师提出,“要求两名被告各自缴纳保证金6亿元”,合议庭认为,“原告并未向本院提出禁止实施保全申请,而仅是申请合法诉权,所以原告行使诉权的行为并未对被告造成现实损害,故不予准许。”

而处于控股权之争的万科A近日结束单边上涨之旅,12月12日收盘于23.26元/股,较11月18日的高价29元/股跌幅接近20%,不断考验后期举牌的恒大的资金成本线。

“案件的结果还需拭目以待,等待人民法院查明后,准确地用法律作出对整个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董监高具有警示作用的判决。不管是谁胜诉,都将会对资本市场治理体系、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12月18日,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刘俊海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这个案例非常重要。

刘俊海指出,公司开董事会、股东会要记住“八字方针”:程序严谨,内容合法。召集程序、表决程序要合法,这样才能凝聚共识,推进公司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和精准化,会议表决结果才能经得住社会检验、历史检验、市场检验和法律检验。


发表于 2016-12-13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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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2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努力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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