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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规下非公开发行股票数不能超过发股前总股本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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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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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示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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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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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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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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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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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7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长分享,天天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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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18 0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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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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