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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表示,金融机构开展名为代客理财、实际承担兑付责任的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确保资本与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所承担的实际风险相匹配。金融机构通过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或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名实相符的,不受此款约束。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产管理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者技术故障等原因给资产管理产品财产或者客户造成损失 点评:分开来看,信托、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在风险准备金方面都有各自原有要求,所以,从绝对影响来看,《指导意见》影响应该都很有限。从相对影响来看,现在统一将风险准备金计提标准设定为资产管理费收入的10%,相当于把各家放在同一起跑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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