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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昌九收律师函 大股东股权转让或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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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9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史文超) *ST昌九18日晚间公告,受航美传媒集团股东的委托,京都律师事务所向*ST昌九发来律师函。律师函显示,就航美传媒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西航美对昌九集团100%股权收购项目,航美传媒集团未曾履行任何相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程序;鉴于昌九生化与航美传媒集团主营业务相差悬殊,且航美传媒集团本身亦处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经营业绩对赌期间,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存在重大争议,委托人作为航美传媒集团的股东,强烈反对该股权收购项目,若航美传媒集团大股东执意收购昌九集团股权,将对其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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