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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能险 不得以附加险形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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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7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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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网站5月16日消息称,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其中明确,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

  《通知》指出,对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万能型保险产品、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设计应提供不定期、不定额追加保险费,灵活调整保险金额等功能。保险公司不得以附加险形式设计万能型保险产品或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护理保险产品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条件。保险产品定名、产品说明书以及相关产品宣传材料中不得包含“理财”“投资计划”等表述。


发表于 2017-5-17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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