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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制晚报消息,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出一份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记者从廊坊三河市政府了解到,该文件属实,三河市已经接到。 这份文末署名为“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日”的文件中称,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经廊坊市政府同意,提出实施意见。 具体为:要努力把房价调控在2016年10月水平,确保环比不增长。对执行政策不到位、房价上涨过快、规范房地产企业行为不力、不能有效遏制炒房行为的,坚决实施问责。 文件中称,从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实行限购的区域为廊坊市主城区(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和文安县。非当地户籍居民能够提供当地三年及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的,限购一套住房,已经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或者无法提供当地三年及以上社保证明或者纳税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和社保证明不得作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当地户籍居民已经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在当地购买住房。 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30%,使用公积金购买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调整至60%。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严格规范商品房销售,对新建商品房实行价格指导,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项目,暂不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价金,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房备案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进行销售,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不得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文件还称,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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