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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责险拟出新规 环境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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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1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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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责险拟出新规 环境高风险企业强制投保
  记者获悉,日前,保监会联合环保部研究制订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称《办法》),要求环境高风险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下称"环责险"),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保或拖延承保。
  环责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
  近年来,企业超标排污事件频发,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不断造成威胁。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向记者表示,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并能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也有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开展环责险试点,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险企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险企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与保费相比,相当于投保企业的风险保障能力扩大近93倍。
  虽然投保环责险可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但是依旧有部分高风险企业不愿投保。为堵住高风险企业风险,《办法》列出8种类别企业必须投保:一是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等;二是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三是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四是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五是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六是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七是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八是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境保护部会同保监会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
  此外,2005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重大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也应当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承保环责险之前的风险评估较为关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风险评估与排查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等。《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掌握企业的环境风险水平。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应为投保企业进行"环保体检",即排查环境风险,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风险预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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