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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大股东和标的方合谋套利?证监会重申并购重组业绩承诺不可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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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5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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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7-28日,证监会在郑州召开了保荐代表人培训,此次以“并购”为主题的培训会再次将市场关注聚焦到并购重组上。

  根据惯例,监管层相关人士会在保代培训会上透露监管风向最新变化,而此次也不例外。


  在培训会结束之后,“并购重组时所做的业绩承诺不可变更,不可调整;通过股东大会对已完成的并购重组约定的业绩承诺进行调整,也要被严控”,这一窗口指导迅速在市场上传播开来。

  而8月4日召开的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也对此窗口指导传闻做出了回应。

  高莉表示:“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会已于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相关问答中明确,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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