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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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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21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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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10月21日发布消息,自2017年10月22日起,按商务部2011年第68号公告公布的产品描述和反倾销税税率,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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