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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培育开放型经济发展新优势、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今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北京市在科学技术服务、文化教育服务、金融服务、商务和旅游服务、健康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放宽有关资质要求、投资比例和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以开放促改革,增强服务业开放发展、创新发展动能,提升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益。 为依法推进北京市相关重点领域扩大开放,国务院决定,针对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新一轮开放措施,就部分由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予以调整。 《决定》明确了需要在北京市暂时调整的有关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包括暂时调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关条款的规定,允许外商从事开放的相关业务,例如,选择文化娱乐业聚集的特定区域,允许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设投资比例的限制;允许外商投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等等。 《决定》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7〕86号),国务院决定,即日起至2018年5月5日,在北京市暂时调整下列行政法规、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暂时调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22项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和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国务院 2017年12月10日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北京市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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