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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申报的集群要有较强核心竞争力,近三年产值均在4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7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10%。 9月13日,工信部发布《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指出,要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集群,并提出了若干认定“硬指标”。 《办法》提出,工信部负责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十四五”期间,在全国范围内认定200个左右集群,引导和支持地方培育一批省级集群。 《办法》明确,要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办法》还提出,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加大对集群的投资力度,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认定工作方面,《办法》要求,参与申报的集群要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为所在县域的支柱或特色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产值均在4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70%以上,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7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10%。 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1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办法》提出,集群要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10%;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5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