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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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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0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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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8日讯,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其中提到,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0 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外汇管理局: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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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0 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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