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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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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2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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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其中提出,碳排放单位实行名单管理。本办法所称碳排放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且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等法人单位。其中,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度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达到5000吨(含)以上的单位,且属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的,为重点碳排放单位;其他的为一般报告单位。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确定条件如需调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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