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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全国首发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政策,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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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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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自主更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明确,居民住宅建设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按照原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按各地自主更新政策增加的住宅面积(不包括原有住宅按套扩面面积)、服务设施面积,可通过移交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务设施等方式用于冲抵建设成本。因开展住宅小区自主更新,业主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楼主| 发表于 2024-4-11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全国首发老旧小区自主更新政策,资金原则上由产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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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2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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