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广告载入中...
查看: 124|回复: 2

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证券仲裁规则配套费用规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10-16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本论坛。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证券仲裁规则配套费用规定
2024-10-16 16:31 来源: 证券时报
2024年10月15日,时值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开展证券期货行业仲裁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三周年之际,国内首部证券期货行业仲裁专门规则——《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又称《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下称《指引》)正式施行。与之相配套,深圳国际仲裁院于近日制定发布了《〈深圳国际仲裁院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仲裁程序指引〉费用规定》(下称《费用规定》),与《指引》同步施行。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于2021年10月15日发布《试点意见》后,深圳国际仲裁院设立了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作为专业性分支机构,并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揭牌。中国(深圳)证券仲裁中心是全国首个证券期货行业仲裁中心,截至2024年9月30日已办理资本市场仲裁案件近1500宗,争议金额超人民币680亿元。

本次发布的《费用规定》进一步落实《试点意见》提出的“试点仲裁委员会可以制定符合证券期货类案件特点的专门收费办法”的相关要求,同时也可以满足证券期货民事赔偿纠纷争议解决的特别需求。《费用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反请求,不区分争议金额以及是否为涉外案件,均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人民币8100元计收仲裁费。

二、当事人提出先行赔付促进申请的,按照人民币8100元标准计收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已经进入仲裁程序的案件转入先行赔付促进程序的,无需另行缴付先行赔付促进申请费。

三、当事人在申请仲裁前已经在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证券期货行业协会、投资者保护机构或仲裁院认可的其他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依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或调解书的,按50%比例计收仲裁费。

四、撤销案件的,仲裁庭组成前退回全部仲裁费,仲裁庭组成后退回50%仲裁费。

 楼主| 发表于 2024-10-16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圳国际仲裁院发布证券仲裁规则配套费用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10-16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股海明灯官网 ( 京ICP备18020431号 )

GMT+8, 2024-11-13 06:02 , Processed in 0.087441 second(s), Total 10, Slave 9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01-2024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