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应在地基或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3.4.2 砌体工程施工前必须核对轴线及标高。
3.4.3 基础墙的防潮层,设计未作规定的,按规范要求应用1:2.5水泥砂浆加3%的防水剂铺设,其厚度一般为20mm,防水剂要有合格证。
3.4.4 砖砌工程应设置皮数杆,并根据设计要求、砖的规格、灰缝厚度和砼圈梁、窗台位置在皮数杆上标明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
3.4.5 砌体相邻工作面的高差,不得超过一个楼层的高度,也不宜大于4m,工作段的分段按施工组织设计执行。纵横墙尽量同步砌筑,或留斜槎。当确有困难时,应引出墙面120mm的直槎,并按规定设
2φ6@500的拉结筋。有构造柱的墙,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构造柱处的墙应砌成马牙槎形。
3.4.6 砌体临时间断处的高度差,不得超过一步脚手架的高度。
3.4.7 搁置预制板的墙顶面应找平,并应在安装预制板时座浆。
3.4.8 砌筑砂浆要求:
⑴ 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保持干燥,如遇水泥标号不明或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等情况,应经试验鉴定后,方可使用。
⑵ 砂浆用砂必须过筛,不得含有草根等杂物,一般采用中砂,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
⑶ 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用网过滤,并使其充分熟化,熟化时间不得小于7天。
⑷ 砂浆的配合比应经试验确定,施工中严格按试验单位出示的配合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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