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勇 本文为纽约时报中文网约稿
“劳教制度之恶,信访制度之伪,计生强制之坏,户籍管制之害,已是共识。可要搬掉这些压在中国人头上的大山,却非常困难。为什么呢?”
前几天,我看到于建嵘老师的一条微博,感慨很多。这些问题都是新闻高发区,关于劳教,关于信访,关于户籍,我知道不少中国媒体都有过报道与评论,可是惟独关于计生,却相对较少。
原因很简单,计生之“坏”虽有目共睹,却因“基本国策”的光环,成为中国媒体报道的雷区。
看到这条微博没过几天,我就亲身领教了“计生之坏”与“计生之难”:再有三个月,妻子就要生下我们的第一个宝宝,准备了所有要求的材料,准生证却迟迟办不下来。
需说明的是,我和爱人原籍河南,现居北京。她是河南Y市人,我是河南X市人,后因上大学,工作,我的户口留在江苏省南京市,她的户口因故留在家乡Y市。
像我们这种情况,在当前的中国流动人口中比较普遍,办理准生证有三条路可以走:
最常用的办法,是到女方的户籍所在地去办理。两个多月前,经岳父打听,我们准备好了办理准生证需要的材料:
包括我和爱人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各自所在单位开具的“初婚未育无抚养”证明信、我个人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的“初婚未育无抚养”证明信。
因为是头胎,又属于“初婚未育无抚养”,晚婚晚育,一切合法,都以为会很顺利。
不料,准生证被“卡”住了。对方理由很简单,按照河南Y市的计生政策规定,办理准生证,需要填写“一孩生育证发放登记表”,并加盖男方户籍所在地辖区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两级政府的公章。
但是,当我从北京前往南京盖章的时候,五台山居委会的一个工作人员说,根据南京市的规定,不在南京市以外地区的公文上盖章,只能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信。
矛盾出现了。Y市所辖的某街道办计生办表示:“不按要求盖章,不能办理准生证。”
换句话说,公章没盖对地方,准生证办不了。
岳父几次三番前往计生办办理,都无果而返。
9月6日早上,当我得知头胎的准生证历经两个多月都无法办理的时候,异常愤怒:手续合法,材料齐全,凭什么不给办理?就因为地区之间政策的“打架”,就需要我来买单?
愤怒之下,上午9:50我在新浪微博发了一条微博:“别再逼我。你不给我个说法,我就要给你个说法。”
出乎意料的是,一天之内,这句话被转发近千次,评论近300条,很多人表示不可理解,甚至不相信是真的。
@赵继成评论说:“这个国家最荒唐的是生孩子还要审批,最最荒唐的是合法的也不给审批。”
其实,我们还有两条路可以走。
可以到我的户籍所在地南京市去办理。当我赶到南京后,被告知,根据规定,只能由女方出具准生证,男方负责提供材料。这条路就走不通了。
第二个方法是可以到我的原籍河南X市去办理。我父亲前往计生部门打听如何办理,被告知需要加盖13个公章或签字,分别是村民代表、村主任、村支书、乡计生办工作人员、分管副主任、主任,乡分管计生工作副乡长、乡长、书记等。
事实上,我父亲已经去办理了,并找到了9个人的签字。
这时,我决定放弃了,因为代价太大。在与家乡计生部门负责人通电话时,他告诉我,我和爱人的户口需要迁回原籍才能办理准生证——而我的户口如果迁回,将直接改为农业户口,涉及到现在的户籍身份,如果是农业户口,哪怕我在北京工作,可能只能办理农村的新农合,而非现在的城镇人口的社会待遇。
为了孩子,这一点我想也可以克服。不过,由于家乡的“新农村建设”在搞“农民上楼”,如果户口迁回,涉及村民利益,需要村里签字,而村里基本是关了这扇门。
最关键的一点,如果将来孩子出生以后,按照家乡的规定,我的妻子需要每个季度回老家一次进行孕检,看是否再次怀孕?每年四次,每次必须是第一个月的5号至12号。
这一点,想想就不寒而栗。之前,我的一个朋友说,当他带着妻子回老家孕检时,看到计生人员检查妻子的乳房、下身等部位时,感到巨大的耻辱,砍人的心都有了。
我决定,主动放弃这一条路。
有不少朋友在微博上建议,诉诸媒体。我本人作为媒体人,深知此事的新闻价值,一旦曝光,事情或许快速解决,甚至可能影响到当地负责官员的仕途。
但是,这正是我一直持怀疑态度的“媒治”——在中国,因为政府的不作为,媒体曝光成为诉诸正义的救命稻草,媒体被寄托和赋予了过大的希望和权力。在很多时候,“媒治”确实有效,却只能解决个案,无法推动制度前行。而从我这次因个人经历引发的网友讨论来看,计生系统的人为门槛,带有普遍意义。
我的想法其实很简单,作为一个普通人,试图在正常路径上解决合法的个人问题。
从开始办理到现在,已经三个月了,准生证还没消息,我和妻子都心急如焚。
有人说,没有准生证,私下找一些私人医院也能让孩子出生。可是,没有准生证,医院无法开具“出生证明”,也无法报销“生育险”。而没有准生证和出生证明,意味着孩子的户口将是下一个难题。
我的孩子即将降生在一个必须“被批准出生”的国度,他/她的到来一天天临近,可是批准这个孩子出生的证明却迟迟没有来。
最新消息:
国庆期间,我陪着近7个月身孕的爱人,踏上开往她家乡的列车,给未出生的孩子,申请“准生”。现在,孩子终于“被批准出生”了:“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准予在2013年度生育第一个子女。”准生证印有“须知”:持证方可生育。想起弘一法师的那句话:“悲欣交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