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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视纳入法制管理 准入门槛提升行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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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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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视纳入法制管理 准入门槛提升行业估值

          昨日,国务院法制近期公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的界定范围、设立流程、服务范围、法律责任等关键性问题,意在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进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从业机构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指出,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应当经过网络广播电视集成播控服务单位设立的集成播控平台统一集成后提供给用户。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负责审查其提供的节目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所播出节目的名称、内容概要、播出时间、时长、来源等信息,应至少保留60日。

  申请从事IP电视(I.TV)、手机电视和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应当具备2000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同时应有30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申请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在法律责任中,意见稿指出擅自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次征求意见稿有助于治理互联网电视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乱象,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于数字传媒类主题基金形成利好。

发表于 2015-6-12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数字传媒类主题基金形成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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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2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不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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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3 0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电视纳入法制管理 准入门槛提升行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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