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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操纵案件,呈现出几个特点:第一,当事人不正当地运用了技术优势,利用具有批量、快速下单功能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第二,当事人动用大量资金,利用资金优势地位,滥用ETF和融券交易规则。第三,操纵行为均发生在股市异常波动期间,两案当事人通过恶意操纵证券市场,干扰和影响市场机制的正常发挥,起了助涨助跌的作用,
证券期货公司在网络公司接入系统时,未按规定对外部接入的第三方交易终端软件进行软件认证许可,未按规定采集、记录和存储上述外接系统客户身份识别信息,未实施有效的回访、检查程序核对、审查和了解客户身份,未对客户账户使用情况实施有效监督,导致客户的潜在风险不断扩大。
在未获得经营证券业务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开发经营具有子账户开立、传输交易指令、登记、查询、清算等多种证券业务属性功能的系统,并接入证券公司系统,投资者通过该系统不在证券公司履行实名开户程序即可进行证券交易。网络公司在明知客户经营方式的情况下,仍向不具有经营证券资质的客户销售该系统、提供相关服务,且按照佣金模式收取费用,获取非法利益。配资公司使用上述网络公司的系统招揽客户,为客户提供账户开立、证券委托交易、清算、查询等证券交易服务,且按照佣金模式收取费用,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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