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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业务并非免责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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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23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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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新沃基金专户风险事件,证监会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对此,接近监管机构的人士认为,监管机构强调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意味着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管理人职责不因为从事通道业务而免除。

  业内人士介绍,“通道业务”并非严谨表述,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通道业务”已经被泛化。而且,开展通道业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并非不承担管理职责,其应承担的责任主要源自监管机构的规定和产品合同约定。

  例如,去年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就表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委托个人或不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该款规定进一步约定了六项不得从事的形式,其中就包括由第三方机构直接执行投资指令,未建立或有效执行风险管控机制,未能有效防范第三方机构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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