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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监管层接连出台新规和细则,动作之协调值得肯定。”刘俊海认为,此次细则和规定总结了现行减持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短板与教训,力度比之前更大,条款更细致。各类有信息优势、资金优势与道德风险的减持主体,诸如包括大股东、IPO前的老股东及定增入股的股东等特定股东与董监高等内部控制人基本上都纳入了限制减持的法治轨道。 刘俊海指出,新规基于契约精神,强调股东和董监高要遵守自己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包括持股比例、持股期限、持股方式、减持价格。有的当事人在IPO阶段做出了自我约束减持的承诺,后来想反悔,这就是不诚信的违约行为。这一重申很有必要,强调了减持既是法定义务,也是契约义务,更是伦理和道德义务。 “更重要的是,细则体现了惩戒失信与减持约束相结合的信用监管理念。”刘俊海强调,董监高在接受行政处罚、自律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均不得减持,这体现了在减持规则中的信用监管原则。“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这次新规就把市场跟法律有机对接起来了。 此外,针对市场上有对违规减持处罚不够狠、不够重的观点,汤欣认为,证券监管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基本逻辑,对于违法违规现象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如果相关主体利用高送转消息先推高股价、再进行减持,有信息型操纵市场的嫌疑,一经查实,会按照证券法操纵市场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触犯刑法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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