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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上市公司董监高是主要的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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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9 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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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制教育”内幕交易(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于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能够更为便捷和及时获知上市公司的重要尚未公布的内幕信息,与其他公众投资者相比具有信息方面的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容易为这些内部人员所利用,并进行内幕交易活动。从近年来证监会内幕交易案件的处罚情况来看,上市公司董监高是主要的内幕交易行为主体。
  2007年,光明家具为了实现扭亏、避免退市,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筹划债务重组,12月20日晚,光明家具的董事长马中文与交易对手方正式确定了债务重组初步方案。12月21日,马中文的妻子赵金香利用其姐姐“马忠琴”账户清仓卖出其他所有股票,集中买入“S*ST光明”;光明家具副总经理党建军利用本人账户买入“S*ST光明”。
  2010年4月19日,证监会对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和党建军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上述人员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决定没收“马忠琴”账户违法所得9.87万元,并对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处以等额罚款,对党建军处以罚款5万元,并责令其处理账户中剩余的“S*ST光明”股票。
  该案是证监会利用“环境证据”推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成功案例。在推定情形下,即使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交易的实施者分离,没有信息传递的直接证据,也可以推定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事实。
  这些内部人员利用特殊地位进行内幕交易,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市场形象、业务发展及其市场公信力;长远来看,更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原则,造成投资者市场信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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