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广告载入中...
楼主: 炒股爱股

绝品MACD 通达信 无未来 已测试通过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6-26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好啊好哦啊哈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MV5:=EMA(V,5);
MA5:=EMA(C,5);
MV5角度:=ATAN((MV5/REF(MV5,1)-1)*100)*180/3.1416;
MA5角度:=ATAN((MA5/REF(MA5,1)-1)*100)*180/3.1416;
量角:IF(MV5角度>30,MV5角度,0),COLOR0000FF,LINETHICK0;
价角:IF(MA5角度>0,MA5角度,MA5角度),COLORFFFFFF,LINETHICK2;
IF(价角>REF(价角,1) AND 价角>=0,价角,DRAWNULL),COLORRED,LINETHICK2;
IF(价角>0,价角,DRAWNULL),COLOR00FF00,LINETHICK2;
QSXS:=MA5角度>REF(MA5角度,1) AND MV5角度>80;
∠45↑: IF(CROSS(MA5角度,30),1,0),COLORFFFFFF,POINTDOT,LINETHICK0;
买强:IF(MA5角度>45 AND QSXS,10,0),COLOR00FFFF,POINTDOT,LINETHICK0;
防火:IF(MA5角度>70 AND MV5角度>80,20,0),COLORFF00FF,POINTDOT,LINETHICK0;
卖疯:IF(MA5角度>80 AND MV5角度>80,30,0),COLOR0000FF,POINTDOT,LINETHICK0;
WK:=MA5角度=LLV(MA5角度,3) AND MA5角度-HHV(MA5角度,4)<=0-50;
挖坑:IF(WK AND COUNT(买强 OR 防火,6),0-30,0),COLOR00FF00;
海底:IF(MA5角度<0-75,0-50,0-75),COLORFF8800;
{以下设置副图显示方式}
STICKLINE(MV5角度>30,MV5角度,30,0.1,0),COLOR0000FF;
STICKLINE(买强,0,10,2,0),COLOR00FFFF;
STICKLINE(防火,10,20,2,0),COLORFF00FF;
STICKLINE(卖疯,20,30,2,0),COLOR0000FF;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隐藏的内容需要回复才可以浏览
转载请注明出自股海明灯论坛 http://www.178448.com/,本贴地址:http://www.178448.com/thread-287936-1-1.html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股卖点:
(1)强势品种放大量收阴,不管是真洗盘还是假洗盘先出局,若是第二天见不到昨天调整低点,则判断为洗盘,可以买回来。
(2)强势品种初期,日内分时三波拉升线段结束卖出,判断为盘口低点或收盘是红盘时买回来。
(3)错买品种要第一时间认错卖出果断止损。
(4)跌停板前一晚结算结束时挂跌停卖出。
(5)决定上午市卖出时,选择分时图的第二波或第三波的最佳卖点,与走势背驰判断相同。
(6)大盘指标二次顶背离后往往形成变盘信号,三次顶背离为强烈卖出信号。
(7)涨停品种杂乱无章,无板块效应,难以确定热门品种,造成帐户市值徘徊不前时,第一时间退出,谨防突然爆跌。
(8)大盘变盘时的第一轮下跌帐户的损失最大,这时该需强制突破原有思维惯性,强势空仓拒绝操作!
(9)日线上升笔过程出现两次阴线,再出顶分型时,坚决卖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公式好坏反正想测试一下也得先把学分交出去,不公平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学习学习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楼主辛苦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百日低量群 倍量就涨停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头像被屏蔽
发表于 2011-6-26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6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股海明灯官网 ( 京ICP备18020431号 )

GMT+8, 2024-11-23 19:49 , Processed in 0.120382 second(s), Total 10, Slave 10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Copyright © 2001-2024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