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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5月1日起,兰州市住房公积金开始执行区域性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缴存职工家庭在市内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之前的不低于20%提至不低于30%。 此前,兰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对于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也调整为不低于30%。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相关政策的通知 兰住金〔2017〕42号 各处室,分中心,管理部: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兰政发〔2017〕19号)和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参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的意见》相关政策的函,现就我中心落实区域性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区域性限购政策 对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实施限购(含高新区、经济区、九州开发区,不包括高新区榆中园区)。以家庭(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非兰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区域内已有一套(含一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兰州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为兰州市户籍或一名驻兰部队现役军人、现役武警)在限购区域已有两套(含两套)以上住房的,不得在限购区域内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在限购区域实行区域差别化公积金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至不低于30%;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20%提高至不低于40%;兰州市户籍及非兰州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家庭已有一套住房,为改善居住条件在兰州市非限购区域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按不低于20%的政策执行。 三、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仍按《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规程》(兰住金〔2017〕10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录入中心系统但未发放的,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执行后,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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